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(lèi)案件:
1、告訴才處理的案件。所謂告訴才處理,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訴才處理。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,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種: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侮辱、誹謗案,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,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占他人財物案。這些案件,犯罪情節輕微,案情比較簡(jiǎn)單,不需偵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實(shí),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,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,其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。
2、被害人(單位)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。
3、被害人(單位)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被害人的人身、財產(chǎn)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而公安機關(guān)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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